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

性交易除罪配套 須凝聚社會共識


「性交易除罪配套 須凝聚社會共識」(黃悅嬌報導)


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「罰娼不罰嫖」規定,經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,應於100年11月6號失效。

因應大法官釋憲結果,成人之間自願、合意的性交易行為未來如何管理?內政部陸續辦理2場公聽會、2場座談會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。在最後一場的座談會中,形塑了大略輪廓。

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,與會學者專家都認為性交易除罰化的方向正確,但不宜將性交易產業化。『在這基礎上,經營形態不宜鼓勵大模模公司形態經營,而是以個體戶或三到五人工作室或合作社形態出現,因為這對於不得不從性工作的弱勢族群來講,他們比較不會受到剝削或人口販運問題。』

為了避免將某些地區污名化,學者認為不宜採專區規劃,江宜樺說,學者建議經營地點應以不影響兒童及少年發展為核心考量,避開其活動區域,並由地方政府在自治法規中規定。『與會學者專家發言

文章來源: 中廣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