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

宣示筆錄


「宣示筆錄」,一般司法案件法官會定判決日期,寫出一份判決書,對外公告及寄送當事人。但如果是簡易案件或認罪協商案件,法官在當庭就可把判決結果告知當事人,由書記官把判決結果記錄在筆錄上,就稱為「宣示筆錄」。日後法院會將宣示筆錄直接公告,並寄送給當事人,它的效力與判決書一樣。 (記者楊政郡)

文章來源: 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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