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

衛署明訂9項目 醫院不得收費


(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 1日電)衛生署今天宣布,包含轉床費、磨粉費、住院取消手續費等在內的 9個項目,醫療機構不能向民眾收費;同時明訂患者複製病歷光碟收費原則,違規醫院最高可遭重罰新台幣25萬元。



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指出,部分醫院收費浮濫,民怨四起,衛生署召集健保局、各縣市衛生局等商訂出對策,決議下週實施新規定。

新規定明訂包括轉床費、磨粉費、住院取消手續費、加長診療費、提前看診費、檢查排程費、預約治療或檢查費、指定醫師費、掛號加號費 9項,屬擅立名目,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費用。

其次,病歷複製光碟收費原則為:單筆檢查的複製光碟片,以 200元為收費上限;多筆檢查的複製光碟片,以每張700MB容量的光碟片計算,1 張收費上限為500元,超過1張的部分,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%。

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說,收費範圍公布後,各縣市衛生局可依照當地消費水準及地方特性,參考衛生署提出的原則來訂標準,但不得超過衛生署訂出的收費上限,即使縣市衛生局曾核准醫院高價收價,也必須重新檢討。

衛生署也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將核定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公告於各衛生局網頁,供民眾查詢。991001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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